绍兴新婚姻法法律服务律师

联系电话:18657578601

宣钰盈-绍兴新婚姻法法律服务律师照片展示

宣钰盈律师
  • 所属律所:

    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6202111322602

  • 联系电话:

    18657578601

  • 联系地址:

    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17号龙湖大厦24楼

律师文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新婚姻法法律

更改探视时间安排需双方同意吗?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6日 来源:绍兴新婚姻法法律服务律师 浏览:266
[导读]:关于更改探视时间安排是否需要双方同意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变更子女探视权的时间安排确实需要获得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共同同意。这是因为探视权的行使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保护问题。

更改探视时间安排需双方同意吗?

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事项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父母双方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协商一致决定有关事宜在没有法院判决或协议明确赋予单方可以单独决定探视时间变更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想要调整原有的探视计划,都应事先与对方沟通并争取达成共识。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协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可否调整?

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协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可以调整,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结果。如果一方认为原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并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赔偿金确实不符合实际损失情况或者存在其他不合理因素,则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双方自愿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直接变更原有的赔偿数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通常情况下更改探视时间安排是需要得到双方同意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形或已有的法律文件中有不同的规定。当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优先尝试通过对话解决分歧,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